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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第54​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不正利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714
勞職管字第
1000508155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六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不正利益」之內容,指雇主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約定應負擔或支付之就業安定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膳宿費、外國人之機票費、刊登求才廣告費、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設施費用及其他應負擔或支付之費用;或逾越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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