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七 特定對象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原住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有原住民身分之記載資料)。
三、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負擔家計婦女:
(一)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為申請人名下),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除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負擔家計婦女切結書(如範例二之ㄧ格式開立)外,另須依以下狀況之ㄧ檢附文件:
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戶籍謄本)。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可實地訪視以證明)。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9.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公文或轉介單)。
(二)獨自撫養之直系親屬如有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者,需檢附其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1.在學證明: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影本。但不包含就讀社區大學、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者。
2.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三)其他符合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狀況,請檢附相關證明。
六、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依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九八○五○三一○四號令核釋,包括具下列情形之ㄧ,並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而獨力負擔家計者,有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生效。除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影本、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如範例二之二格式開立)外,另須依以下狀況之ㄧ檢附文件:
(一)配偶狀況之證明:
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戶籍謄本)。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可實地訪視以證明)。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二)獨自撫養之直系親屬如有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者,需檢附其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1.在學證明: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影本。但不包含就讀社區大學、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者。
2.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七、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如範例三)。
八、本計畫所謂非自願離職者,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訓練計畫欄位須註記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若於本計畫訓練期間,有參加教育部「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並申領訓練補助,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