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農曆春節假期事業單位放假及出勤者給薪方式勞工局提供說明供各界參知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日期:2010/2/4
1. 依行政院於98年8月14日院授人考字第0980063850號函頒「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政府 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並非強制適用於事業單位。故依行政院函頒99年政府行政機關農曆春節假期,自99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共計放假9天,說明如下:
(1) 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初三及補假)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 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含例假日)前1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2) 農曆除夕適逢星期六,農曆初一為星期日,故於次日補假。是以,今(99)年各政府機關於2月6日補行上班日,2月17日、2月18日補假(補除夕、初一),2月19日為調整放假日。
2. 事業單位99年農曆春節有關勞工之放假及補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但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亦即如經勞資雙方協商比照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者,為法所不禁。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2款暨第7款規定,係指「今(99)年農曆除夕(2月13日)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即2月13日至16日),共計4天為應放(休)假之日」。如上述放假期間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星期例假日者,則於今(99)年2月17日應補假一日。
(2)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勞資雙方約定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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