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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出爐
 
 

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出爐
勞委會於99113訂定「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0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下簡稱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97
年底金融風暴後,本會配合經濟情勢變化,曾經依據97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之平均經常性薪資,訂定了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但為克服調查數據1年多之時間落差,爰配合行政院主計處「受僱員工調查」之製造業各中分類平均薪資增減率進行調整,修正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另外,97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新增了(1)飲料製造業、(2)藥品製造業、(3)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4)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等4個行業,減少精密光學、醫療器材及鐘錶製造業等行業統計調查,公告亦同時配合修正,業經本會98121勞職許字第0980504339號令訂定發布實施之。
99113起,製造業雇主辦理求才登記之案件,均應依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辦理,雇主如未依該薪資基準刊登求才廣告或聘僱前往應徵的本國勞工,本會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雇主申請案依法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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