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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無薪假親屬 不能申報扶養
 
 

失業、無薪假親屬 不能申報扶養

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去年8月更攀升至6.13%的史上新高,很多人在問,去年因為失業或無薪休假而沒有收入,可不可以申報扶養?答案是否定的。不過,失業、無薪休假或財務困難者,今年起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綜所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未滿20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可以申報扶養親屬;但年滿20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可以申報扶養。

由於失業不能算是「無謀生能力」,因此不能申報扶養親屬,但失業、無薪休假或財務困難者,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今年起可以申請分期繳稅,最長可以分期3年,但要加計利息。

本人或配偶在過去1年內(去年61日至今年531日),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申請分期繳稅:1.領取失業給付;2.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領取工作所得補助(近貧方案);4.領取馬上關懷救助;5.無薪休假占當月工作日2分之1以上達2個月;6.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

不過,分期繳稅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如果有任何一期的稅款沒有如期繳納,國稅局會發單通知於10日內一次繳清稅款。

另外,個人因財務困難而申請分期繳稅,除了要由國稅局查明屬實之外,應納稅額100萬元以上,還要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於稅款的擔保品,包括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及存摺等,無產權糾紛的不動產也可提供擔保,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房屋則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算。

至於分期繳稅的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可以分幾期則視稅額多少而定,稅款20萬元以下,可分26期;稅款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分212期;稅款100萬元以上,分224期;稅款500萬元以上,可以分236期。(自由時報 記者鄭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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