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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職場年齡及性別歧視
 
 

禁止職場年齡及性別歧視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發布日期:2010/5/7

 

「年齡」及「性別」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無法透過後天努力改變」之特質。任何人因其「年齡」及「性別」因素在職場上受到不當之待遇,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年齡」等為由,予以歧視;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明定,違者得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臺北市政府為掌理就業歧視之認定,設有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同時,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明定。違者,得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處以新臺幣十萬至五十萬罰鍰。臺北市政府為掌理性別歧視之認定,設有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如因同一行為對求職者或受僱者訂有「性別」及「年齡」限制,將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從一重處罰,即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由於本市就業歧視評議會暨性別工作平等會均由召集人召開,委員會組成成員為來自研究性別議題、就業歧視議題和嫻熟相關法令之婦女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勞工團體代表、資方團體代表、律師與官方代表等,對議案之討論採共識決,而非多數決。因為不論是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之議題,其所牽涉之專業領域極廣,會中由不同專業領域的委員們發揮所長,共同協力討論,目的皆在為還原個案本身之面貌、釐清並累積每一個案背後牽涉之種種觀念及所顯現之意義,將各種觀點進行充分辯論後,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結果評議整合出最終之決議,會議紀錄並送委員審閱同意。

 

本案在審理經本府989965次就業歧視評議會評議結果為就業歧視不成立,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故本案己重啟調查,將於近期內再重送本府就業歧視評議會暨性別工作平等會,以符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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