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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修正
 
 

勞工請假規則修正 勞委會公告實施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修正,增加「安胎」、「癌症」請假之特別規定,將懷孕勞工安胎休養之日數及罹患癌症勞工採門診方式治療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病假日數計算,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勞工請假規則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訂定,該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普通傷病假1年未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簡言之,勞工1年有30天的半薪病假。
勞委會說明,這次修正法案,針對懷孕婦女需要在家休養的「安胎假」,與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不需住院的情況,雖然未住院治療,都將認定為「住院病假」,不受「未住院病假」130天的限制,不過,勞委會仍將維持病假130天內,工資折半發給規定,因此雇主負擔並不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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