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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應備文件簡化
 
 

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應備文件簡化
由於各地方政府目前已可透過相關資料庫,查核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開戶、繳費的狀態,勞委會17日發布函釋,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的應備文件,不需再檢附勞工退休準備金繳費單據及證明。不過勞委會強調,地方政府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仍會查核事業單位提撥的情形,提醒雇主仍需依規定辦理。
近期勞委會也將發函各縣市政府,通知前述認定原則。不過據了解,大部分縣市政府尚未收到公文,因此大部分地區仍有要求提出勞工退休準備金繳款證明。建議事業單位送件申請前向縣市政府確認。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外勞招募許可,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開立證明文件,即所謂「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審核項目包括: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六、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情形。八、無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勞委會說明,為配合「加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查核計畫」,這次刪除事業單位應檢附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地方政府受理申請時,將就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於相關資料庫中查詢,依有無已依法開戶及按月提撥,據以核發證明。因此雖然相關文件有所簡化,但仍無法免除雇主提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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