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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上路5年退休金帶著走
 
 

勞退新制上路5年退休金帶著走
五年前勞退新制上路,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退休金帳戶可以「帶著走」,不一定要在同一家公司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領到勞退金。
台灣中小企業居多,勞工轉職在所難免,多數勞工很難符合勞基法退休標準: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廿五年才能退休,領退休金。
九十年八月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達成退休金改制共識,九十三年六月制定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讓勞工把退休金帶著走,不必侷限同家公司。
勞退新制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開辦迄今將滿五年,期間重大的改變是「滯納金加徵」。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原有規定,雇主沒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會加徵滯納金,每日百分之三加徵至繳納前一日止,沒有上限,到後來卻發生滯納金比本金還高的現象,導致未幫員工提繳或繳足的企業或工廠乾脆關門了事,對弱勢勞工更不利。
後來立法院主動修法將滯納金的上限改為到一倍為止,且公司如積欠勞工退休金,可移送強制執行,讓公權力幫勞工追討退休金。
現在,勞工除關心退休金是否可拿到手,更關心退休金專戶的收益好不好。勞保局每年會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投資的結果進行收益分配,並揭示於勞退金個人專戶。
勞工請領退休金時,除了有歷年累計的退休金外,還享有存儲期間不低於銀行兩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如果勞退基金操作績效愈好,收益愈高,勞工個人專戶也分配得愈多,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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