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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擬增競業禁止條款 雇主不得擅訂
 
 

勞基法擬增競業禁止條款 雇主不得擅訂

鴻海依「競業禁止條款」向跳槽同行的前高階主管求償,遭法院判決敗訴。勞委會表示,現行勞動法令並未有「競業禁止條款」規範,勞委會已研擬勞基法修正草案將增訂相關規範,提出適用原則,不符要件者,雇主不得擅自訂定「競業禁止條款」,最長期限兩年。「競業禁止條款」常為高科技業者所採用,受僱員工簽署後,若違反相關條款,雇主將據此要求違約金賠償,衍生不少勞資爭議。由於業界濫用違約金規定時有所聞,勞委會本次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已將違約金規定、「競業禁止條款」一一納入。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雇主要求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四大原則。劉傳名:『雇主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另外勞工對於擔任職務或職位有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上秘密時,你才可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另外在約定時,也應符合兩個情況,如果你簽訂禁止時,必須對期間區域職業對象,要屬於合理範圍,另外,約定後勞工不從事這些競業禁止工作時,你應給予合理補償。』依據勞委會公告的勞基法修正草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期限為2年。

 

(中廣新聞網/黃悅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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