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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 即日起生效
 
 

新版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 即日起生效

針對雇主資遣本勞卻仍聘僱外勞的行為,勞委會發函強調,徵詢被資遣本勞有意願從事外勞工作後,卻仍拒絕僱用本勞,以及經勞委會限期通知辦理徵詢本勞意願,屆期未辦理徵詢者,將視為違反就業服務法42條規定「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同時勞委會修正「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內文,新版本自即日起生效。
據了解,勞委會在87年有關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的函釋,其法令內部人員有不同見解,為使法令一致性,勞委會將87年台87勞職外字第054095號函自722起廢止,其內容為事業單位資遣本國員工,必須符合勞委會8633186勞職外字第0900299號公告比例,並先徵詢所資遣本國員擔任外勞所擔任之工作意願後,始資遣本國勞工,如被資遣工願意擔任外勞所從事之工作,請讓其繼續留廠工作;否則將影響公司邇後外勞申請與展延。請公司徵詢員工意願後,依實填報。
另於今天發函解釋雇主資遣本國勞工,而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情事,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並自即日起生效,其一為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時,依就服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
其二為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時,未依就服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勞委會限期通知辦理,屆期未辦理徵詢;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
此外,勞委會也新修正「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其內文較去年3月公告的範本更為詳細,自即日起有需要的雇主需檢附新版本徵詢表。
新版徵詢表內文敘述公司因業務關係不得已而資遣,惟部分工作職缺仍有聘僱外勞工作之需求,基於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規定,爰需先確認該等外國人所擬從事之工作職缺本國人是否願意擔任,本勞須於該調查表送達後日7日內回復,逾期未回復者,視同無從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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