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未休完員工上班廠長觸法 法官判科罰金
屏東一家製衣廠兩位女作業員,產假休了40天,就向工廠表示想要上班,廠方也同意兩人的要求,沒想到,產假中的女作業員提早上班,卻被屏東縣勞工處發現,雇主因此被處刑事罰金4萬5千塊,勞工處強調,產假一定要休滿八週,即使勞工要求提前上班,雇主也不可以同意。 位在屏東縣萬丹鄉的這家製衣廠大門深鎖,對於雇主被處罰的事都不願多談,只表示雇主平常對員工很好,被處罰很冤枉。 屏東縣萬丹鄉這家製衣工廠,九十七年和九十八年間分別有李姓及陳姓女工請休產假,但是兩人都只休四十多天,依照勞基法規定產假要強制休滿八週,結果製衣廠的雇主被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函送法辦,刑事簡易庭判決處罰金四萬五千塊或易處服勞役四十五天。勞工處是在執行例行勞工就業歧視與性別平等例行檢查從請假卡上發現。 雇主表示,女工因為做月子完,自願回工廠上班,也有補發十六天的差額薪資並沒有強制女工上班,被處罰很不服但也不願意上訴。 此外勞工處表示,國家為了保護母體安全,因此才有強制規定,請雇主注意,至於八天的結婚假與最長兩年的育嬰假並沒有強制休足,但必須雙方協商才能提早恢復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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