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表示,民法八十八年修正時定下大原則,第四八七條之一說:「受雇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雇用人請求賠償。」
王如玄說,她過去主持律師事務所時,某天偶然發現這條條文,嚇了一大跳,還去找民法學者確認法條意思,「這才發現民法賦予雇主的責任相當大,我馬上就去保了雇主意外險。」
王如玄舉例,她請員工去寄信,員工若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而本身並未違反交通法規的話,員工可依民法上述條文向她求償。
另方面,現行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都有職業災害相關規定。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表示,原則上,勞工因執行職務、公務等職業上原因而遭受傷害、死亡或殘廢等,都可視個案事實認定為職災,雇主需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予以補償。他說,此與民法四八七條之一的精神相同。
官員舉例,如媒體從業人員在採訪過程中發生意外,亦可認定為職災。但有律師抱持存疑態度,擔心會過於擴張雇主責任,例如業務員至客戶家商談公事遭遇意外,該客戶的危險性,雇主很難掌握。
勞委會近日會委託學者蒐集實務判例,進行法律及各界意見分析。另一方面,為強制雇主對員工執行業務時可能遭受的危害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積極必要預防措施,勞委會另擬參考國外經驗,修法增訂雇主的一般責任義務。
因工受傷 權益要顧▲勞工發生職災,除可依勞基法申請給付,民法亦保障可向雇主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