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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無違反法令資格 會議記錄將從寬認定
 
 

修正無違反法令資格 勞退金繳交與勞資會議記錄將從寬認定為更符合實際現況,勞委會從寬認定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資格,對於雇主勞退金與勞工保險費等提繳規定,不需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追溯繳交情況,雇主只需檢附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往前推6個月的勞退金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即可。
另外,針對勞資會議舉辦情形,勞委會同樣從寬認定,雇主只要檢附申請當月最近3個月的召開勞資會議記錄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公文影本,或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最近1次勞資會議記錄等文件影本。
由於部分縣市政府要求雇主自始提繳勞退金等費用,造成雇主無力負擔,因此勞委會統一解釋資格。
勞委會說明,雇主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證明文件時,應準備1份申請書或說明書,以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6個月每月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例如雇主在10月份提出申請,前3個月就是7月份,7月份往前推6個月就是2月份,雇主只需提出2月至7月這期間的勞退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2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除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外,其他製造業等外勞,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8項事項開具證明文件,也就是「無違反法令證明」。
此八項證明文件為:
1.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2.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3.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4.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5.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6.2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10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7.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8.無因聘僱第2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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