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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費用化 紅利變酬勞
 
 
員工分紅費用化 紅利變酬勞

「員工分紅費用化」上路滿兩年,經濟部近期擬修訂公司法,要求企業必須在公司章程訂定,「應提撥一定成數作為員工酬勞」條款,此修正有助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接軌,也確保員工薪酬權益不受損。

員工分紅費用化在2008年元旦實施,不過,因公司法第235 條未同步修正,使得商會法雖准許員工分紅可在損益表做費用認列,但公司法仍將員工紅利視為股東權益項目的盈餘分配,使得不少企業在套用分紅計算公式時,怎麼算都不對。

據瞭解,為了協調兩法歧見,經濟部目前正推動修法,準備刪除公司法第235條有關「(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成數」條文,改以「應提撥一定成數作為員工『酬勞』」的新條文來替代。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解釋,未來新法修正後,企業可自行決定提撥成數,只要企業有賺錢,員工就可在固定薪水以外,另外得到一份酬勞,若是企業虧損,自然也不會強人所難。但究竟政府是否應設定指導成數範圍,或是企業應何時制訂成數,經濟部近期還會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2006年商會法第64條修正,自此准許企業可將員工分紅做為費用認列,不過,實務上,因公司法第235條仍將紅利視為企業盈餘分配,兩套邏輯不一致,不少企業在製作報表時,經常會發現期末未分配盈餘會變多,顯示分紅公式有誤。

從公司法的規定可得出,公司有盈餘就要分配紅利,所以應該要先知道公司淨利,才能決定員工紅利成數,但會計法准許員工分紅認列費用,則是先提費用作為紅利,才會知道公司淨利剩多少,兩法矛盾,自然出現「邏輯不對,公式怎麼算都不對」的狀況。

【2010/01/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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