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收容措施侵人權監院要求改進
外籍人士因為違反移民法規,在被遣送出境前,移民署會暫時收容。監察院調查後指出,目前對於外籍人士的「收容」措施形同「羈押」,明顯侵害人權,甚至有些人被收容超過一年,收容的時間超過刑期,卻沒有賠償機制,嚴重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應該改善。
移民法規定,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遭驅逐出境的外籍人士,在遣送出境前,移民署得暫時收容,但這樣的收容措施卻形同「羈押」,多年來引發外界爭議。對此,監委李復甸、周陽山、李炳南進行調查並完成調查報告。報告中指出,
有些外籍人士因為「偽造文書」被收容長達441天,但最後判刑只有45天,還有人被收容一年多,最後卻不起訴處分,而這些收容天數,都無法請求國賠。
報告指出,收容制度性質上是行政措施,而不是刑事處罰,法務部也曾經要求檢察官在偵辦外國人涉嫌犯罪時,如果有強制處分的必要,應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不得逕以命令要求警察、移民署強制收容,不過,實務上還是常出現檢察官過度擴張解釋法令,要求移民署配合辦理,明顯侵害人權。
監察院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修法,明定外籍人士收容前應經法院審問並予裁定,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加強督促所屬加速偵審,以免衍生「以行政收容之名,行刑事羈押之實」的爭議;如果一再延長收容期限,行政機關將來也應給予適當補償,維護人權。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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