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工作期限最長9年偽造身分
目前外勞在台工作年限最長為9年,但是有不少雇主為降低訓練成本,勞工能立即上手工作,要求工作期限已滿9年的外勞更換姓名、偽造身分及證件,申請重新來台工作。對此,勞委會呼籲雇主不要以身試法,外勞偽造身分一經查獲,將會被遣返回國,雇主也會因違法受罰,將重罰75萬元罰鍰。至於仲介公司則需視是否知情承辦案件,若是知情會被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據了解,就業服務法在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相關行政命令與配套措施亦逐一訂定,成為我國外勞聘僱及引進之法源基礎,按當時該法第49條即規定外籍勞工在我國工作期限為2年。至86年5月21日公布修正該法第49條規定外籍勞工於2年期滿可以延長1年之工作期限,則最長可以在我國工作3年;迄至91年1月則進一步修正延長工作年限為累計不得超過6年。
為善加利用在我國工作滿6年,經驗純熟、工作效率良好之外籍勞工及穩定勞雇關係,並減少勞資爭議、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負面影響,3年前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王淑慧等40位立委提案,修就服法第52條放寬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由6年延長至9年,該案96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7月13日公佈實施。
由於因為今年又屆滿3年了,所以當年在台工作的外勞又面臨無法再來台工作,只能去別的國家工作,所以雇主希望能再延長其工作期限,在法令還未修改前,且部分外勞來源國的戶政治度不完善,有部分外勞就更換姓名、出生地、身分證號等資料,取得再來台的機會。
勞委會指出,部分被查出的偽造身分的案件,常因同一位雇主或是企業引進,甚至有部分是同家仲介,外勞工作期限屆滿又來台工作,就比較容易會被查出或是遭親友等檢舉,雇主知情聘僱偽造身分來台外勞,將有違就服法第57條第1款,會被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有服務契約的仲介則需視是否知情,若是知情就有違就服法第40條第15款,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委會表示,為避免外勞偽造身分來台工作,目前已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洽商,建制完整指紋辨識等資料,未來對於偽造身分將更容易查獲,甚至考慮將指紋辨識系統放在辦理入境簽證時處理,以解決偽造身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