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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處理機制
為協助外籍勞工因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權益遭受侵害或外籍勞工因遭人身侵害,及為配合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提供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偵查或審查中陪同接受詢問之通譯協助,勞委會規劃運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資源及連結非政府營利組織指派陪同或通譯人才,陪同權益受侵害之外籍勞工接受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以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並於99年8月6日訂定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非政府營利組織接獲外籍勞工申訴後,應於1小時內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聯繫,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認定是否符合本要點所規範適用對象之外籍勞工,經認定為陪同案件之適用對象,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洽請非政府營利組織指派具雙語能力之陪同人員協助接受詢問;倘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另行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員或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於陪同詢問過程中協助翻譯。陪同人員具雙語能力者,每案每次補助新臺幣2,000元,未具雙語能力者每案每次補助新臺幣1,500元;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洽請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者,每案次補助新臺幣500元整,但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通譯費用分別計算之。 勞委會表示,鑑於外籍勞工因語言溝通障礙於接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警政、司法等機關接受詢問過程中對臺灣法律不瞭解,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期透過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處理機制之建立,能使外籍在臺之權益獲得保障。
發佈單位: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