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為民服務,積極與營造公會溝通協調
有關媒體報導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營造公會)台北辦事處長、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余烈7月30日於媒體指稱「和工程會戰爭還在打」等事項,與事實不符,工程會說明如下: 對於報載:「工程會迄今對營造業所提『公共工程有糾紛,營造業也可提出仲裁』不表贊成」,工程會澄清絕無此事,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所以工程履約發生爭議,本來就可以經由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絕非如余烈所言:「只有工程會才有權提出仲裁。」 工程會秉持行政院院長指示「真誠、效率與同理心」的態度服務人民,尊重各項法制之救濟程序,對於營造公會的訴求,行政院自今年5月起已由林秘書長率同相關部會,多次與營造公會面對面溝通,應無所謂戰爭。 對於「營造業法」立法強制仲裁的訴求,工程會已於7月26日正式函文營造公會,基於「營造業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仲裁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工程會尊重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工程會已依行政院法規會提供的契約範本版本修正函各部會、地方政府及相關產業公會提供意見。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高、期間長、內容繁複,廠商與機關常有爭議產生,工程會發現確有少數機關執行契約有所偏差,就公共工程扣抵款、變更設計、執行延宕等履約爭議,對廠商有不公平對待的情形,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調解時,以真誠同理心的角度合理對待廠商,以減少爭議,達到提升效率之功能。工程會申訴會自成立以來,工程爭議調解成立的百分比約為65%,已解決不少工程爭議。其餘無法調解成立的原因,除了出具調解建議後,因任一方不同意,致無法達成協議,亦有雙方差距過大、無法達成共識,同時包含有些是廠商請求無理由的情形。對於調解不成立後,廠商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或雙方合意仲裁,廠商仍有適當的救濟程序。
發布單位:申訴會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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