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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讀 工資工時保障不可少
 
 

 

暑假到來,投入暑期工讀生人數遽增,衍生工時工資勞動權益事項,雇主應詳知法令規定,以免違法及損害勞工權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依照現行勞動法令規定,工讀生每小時時薪不得低於95元,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每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保存1年;雇主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使工讀生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如使工讀生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上班,依法應給付加班費,給付標準為延長工作時間前2小時為時薪1.33倍計算,後2小時為時薪1.67倍計算。另工讀生於國定假日上班,雇主依法亦應加倍給付勞工當日工資。

為維護工讀生權益,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於日前抽查本市餐飲業僱用工讀生之勞動條件,結果發現有多家事業單位違反上述法令規定情事。如有(一)因工讀生未達規定上班時數而遭扣罰505元及使工讀生於國定假日上班,卻未加倍給付當日工資。(二)要求工讀生配合營業時間而有加班的事實,僅發給工讀生時薪,未依法定1.33倍及1.67倍給付加班費。(三)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及以工讀生遲到或未打卡為由,1次予以罰款500元。

勞工局表示,上述事業單位違法情事分別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未依規定發給、第30條第5項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每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保存1年及第39條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等規定;依法可各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6萬元罰鍰,將俟勞動檢查處移送相關具體違法事證,並視其違法情節輕重予以裁處。

勞工局同時強調,暑假期間工讀生打工,其勞動條件與正職人員一樣,雇主應依法令規定工讀生上班工時及給付工資,並不因以時薪計薪而有差別。另勞工只要受僱,雇主應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並依規定提撥勞工薪資6%金額作為勞工退休金,不得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如僱有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替其投保勞工保險。本市工讀生如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可撥打1999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02-25978931)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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