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解釋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指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工作,包含捕撈及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至岸邊及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工作。但不得從事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