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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災月報 應計入外籍勞工
 
 

事業單位職災月報 應計入外籍勞工

每月結束10日內通報 違者可罰6萬元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勞委會所指定之事業單位,應依規定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向當地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說明,依該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50人以上者,負有強制通報的義務;事業單位應按月通報,違反規定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受傷、死亡不分國籍,外勞傷亡人數亦須列計。 勞委會716日發函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及各地勞動檢查單位,要求事業單位確實依規定填報職業災害統計數據。如事業單位同時有申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是否有按規定填報也將列入評核標準,未依規定將不予受理該項申請。 勞檢處表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事業,或僱用勞工人數未滿50人之事業,經勞委會指定,並由檢查機構函知者,即應按月辦理通報。該處指出,現階段為「輔導階段」,事業單位應於每月結束後10日內於網路系統填報,未通報者於15日前將由系統主動稽催提醒,20日前勞檢處將以電話並正式發文催辦,予以限期補正的時間;如仍未填報者,將依勞安衛生法第34條,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由於有限期補正的空間,因此歷年來因未填報受處分的情形並不多。事業單位需留意的是,如當月無職災也必須通報。另外,職災人數包含死亡及受傷,只要受聘於事業單位的勞工均包含在內,因此外勞傷亡人數亦需計入。 近來勞委會發現事業單位通報時,將事業單位併同其他機構的當 月職災人數加總後合併填報,即地區事業單位併入總機構或總機構併入某地區事業單位申報,勞檢處指出,只要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視為獨立單位,應分別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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