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仲介公司善盡告知職責無須受罰。
本會會員公司前因所服務之雇主指派所聘僱菲律賓籍看護工在豬肉攤幫忙處理內臟工作,遭台北市政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十五款[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後經本會協助該會員公司向勞委會提出訴願,已於99年6月9日成功獲得勞委會撤銷原處分之適法裁決。
勞委會訴願決定書所載,撤銷台北市政府原處分理由有二:
一、該會員公司除口頭告知雇主相關聘僱外勞法規外,並交付雇主就業服務法第5、54、55、57條書面文件由雇主簽收共四份;交付外勞就業服務法第5、54、55、57、73條書面文件由外勞簽收共二份。足認訴願人已本其專業知識提供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宣導服務。
二、現行就業服務法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並未賦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監督雇主不可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權利與義務。原處分機關(台北市政府)逕認訴願人未善盡受任事務,顯有擴張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責任之嫌,認事用法即有違誤,爰將原處分撤銷以符法制。
結論,本案得以平反,乃因勞委會無法否認當初修訂就服法第四十條第十五款[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僅限於善盡告知責任之修法精神,會員公司文件交付處理之作業程序又做得非常確實,始得免無妄之災,足堪各會員公司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