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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陪同至養護機構需先報備
 
  家庭看護工陪同至養護機構需先報備有雇主詢問家庭看護工可否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勞委會表示,家庭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養護機構,不限次數、每次最長2個月、以1年不超過6個月為限,不過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不可事後才補辦申請。勞委會表示,病患住院不需分急性或慢性病床,家庭外籍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醫院照護,家屬不需再另行報備。至於病患如住進養護機構、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醫院附設呼吸照護病房等,雇主需先向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就可前往陪同照護,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2個月、1年內以不超過6個月時間為限。由於近期勞委會將跨部會進行養護機構勞動檢查,對於現場的外勞都會進行訪談,勞委會強調,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約7個工作天完成核可,不可事後補辦申請。勞委會指出,雇主若違法,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第1次查獲時,將會處3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第2次再被查獲,地方主管機關將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同時呈報勞委會,勞委會將依就服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外勞配額。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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