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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府評估申請條件 衛生署下周研商
 
 

到府評估申請條件 衛生署下周研商
日前發生新竹縣關西重癱劉姓老翁,每三年需重新至醫院完成綜合評估,確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才可重新招募,卻疑似於醫院感染而死亡。衛生署預計下周邀集各縣市衛生局及長期照護管理中心,針對「到宅評估」的標準進行討論,希望將申請的條件明確化,同時也會要求各地衛生局建立統一窗口,加強各項照護措施的宣導,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
現行外籍看護工的申審機制,須由被照顧人至醫院,由門診醫師診斷判定符合需24小時全天候照護,並由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無法媒合合適人選,才得申請。外勞三年期滿,仍需重新完成評估,以確認符合申請條件,造成行動不便的重症病患極大負擔與困擾。
勞委會開跨部會會議,針對「漸凍症」與「巴金森氏症」等無法改善的病症,初步達成共識得以簡化申請流程,免再重複評估。到宅評估的適用對象,衛生署將與衛生局及醫療評估的醫院進行溝通。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表示,並非所有需要申請外籍看護工的病患,都符合到宅評估的條件,據目前規劃方向,將以被照顧人行動能力做為評估指標,例如植物人、重度癱瘓等無法行動者,將考量納入。
具體申請標準將於討論後確定,除重新招募外,初次招募是否也納入,因涉及外勞政策,衛生署將再與勞委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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