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移民人權,移民署協助「移民黑戶」取得居留身分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
更新日期:99年5月25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聯絡電話:0937623053
重視移民人權,移民署協助「移民黑戶」取得居留身分報載「移民黑戶的吶喊」一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說明如下:
有關旅居菲律賓無戶籍國民部分:
一、為解決旅居菲律賓無戶籍國民在臺滯留及健保加保問題,移民署自98年7月起即邀集僑務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相關單位,專案辦理渠等居留申請作業,協助在臺合法居留及參加全民健保。
二、針對上開問題,移民署續於99年1月6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決議,請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臺灣分會協助彙整名冊送移民署,並於審核後通知符合資格者至該署服務站申請居留。目前經審核共9批合計280人,目前正持續辦理核發居留許可證作業中。
有關滯臺藏族部分:
一、為解決滯臺藏族人士居留問題,內政部研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修正案,於98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上開條文規定,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二、截至目前為止,移民署會同蒙藏委員會受理滯臺藏族人士申請居留證,共計4梯次合計134人。其中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具藏族身分,核發無國籍外僑居留證共86人,未經認定者48人。
有關泰緬僑生部分:
一、為解決滯臺泰緬僑生居留問題,凡於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入國,且係教育部或僑委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的僑生,經國防部查核具有國軍後裔身分者,可依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在臺居留;至於不具國軍後裔身分之僑生,持用假護照經檢察官偵結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以無國籍人民身分,申請在臺居留。
二、截至99年5月21日止,國防部已核發國軍後裔證明2087份。其中已向移民署提出申請居留案件者計有1864件,已核發1826件。
移民署強調,人權保障為普世價值,亦為我國施政的重點工作,總統曾提示 九大項人權主張,明白揭示移民人權應為人權的一部分,應予以積極保障。
為落實兩公約保障移民人權之精神,移民署自97年下半年以來,協助滯臺 非法泰緬僑生、藏族人士及菲律賓華僑,取得居留身分。移民署重視移民人權,將持續依法協助上述「移民黑戶」,尋求解決身分問題,如屬目前法令無法立刻解決之情形,亦將持續協調相關單位,謀求妥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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