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工局查察外勞案進度說明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日期:2010/5/28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確切掌握外籍家庭看護工實際工作情形,按雇主申請合法外籍勞工居留之地點,進行訪視,以達管理之目的。為了解所申請外勞是否依法正常使用,外勞查察員係直接進入家戶,當場應有雇主、外籍看護工與被看護人在場,查察人員會檢視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裡的項目,重點包括飲食(包括飲用水、廚房或餐廳設備、伙食等),住宿(包括宿舍房間面積、居住場所安全性、居住面積、盥洗設備等),以及外國人管理方面,並且詢問外勞薪資給付情形與外勞和雇主相處的情形。
按就業服務法第62條「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於前項之檢查,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補教名人徐薇家人合法申請之外籍看護工訪視,雖於5月27日派員按其申請地點查訪未遇,今(28)日再度派員仍查訪未遇,勞工局除已發函通知約訪外,並再次透過受委託仲介機構暨徐薇補教單位轉達。如再約訪不到,將依法開罰。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由於中央核發之外籍勞工工作許可函上,均註明許可之工作地點,雇主如有未經申請許可,自不得變更工作地點。同時,外籍看護工因照顧被看護人所需,可隨被看護人移動,以利照顧被看護人之行為。惟如有住宿地點異動,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所在地之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異動登記。如未依法辦理,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同法第67條第1項處新臺幣6-30萬元罰鍰。故本案勞工局執行訪視如查明雇主已有自行變更工作地點,經限期通知說明仍未提出者,將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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