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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工申審制度 近期邀衛生署檢討
 
 

看護工申審制度 近期邀衛生署檢討

針對民眾投訴,家中重病長者因聘請外勞照護,每3年都需重開一次醫師診斷證明書,非常危害長者健康,對此,勞委會職訓局長林三貴表示,近期將邀集衛生署等單位研商,有那些病症是罹患後復原機率非常低,在申請程序上,只要首次申請檢附醫師證明即可,同時檢討失能程度增聘配額。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被看護者具有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或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都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勞委會指出,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有10項,依序為1.平衡機能障礙、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精神病、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只要持有上述特定身心障礙手冊不需再經醫師診斷,就可經由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看護工,若無適當人選就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另常引發爭議的就是需經指定醫院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需24小時照護,這專業團隊評估指的是至少1位醫師再搭配1位醫事人員,所以就形成有的醫院嚴格、有的較寬鬆,嚴格的醫院要求2位醫師專業評估,寬鬆的就只要1位醫師再搭配如社工人員即可,造成有的病患在A醫院開不出醫診,但是換到B醫院卻可以。

 勞委會說明,將檢討被看護者罹患何種疾病,在何種狀態下,重招不用再檢附醫師證明,不過這需具有專業認定,因此需由衛生署評估,所以勞委會近期將邀集衛生署等相關單位研商。

另外一併檢討立委所提病患雖不符合植物人或是巴氏量表0分者,但是照顧上比植物人更加困難,如失智加上躁鬱者等症狀,雖有行動能力卻很難照料,要求外籍看護工名額能多增加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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