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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仲介服務費3/4取消預收
 
 

 外勞仲介服務費3/4取消預收 成本大增 業者指惡法亦法 僅能無奈配合
仲介服務費取消「預收」制度自今年34正式實施,雖多數業者直指「惡法亦法」但也只能無奈配合,對於部分收費行為是在該法實施前所為,勞委會說明,只要是在33之前預收服務費,因為是依當時法令收費,並不算是超收,也不需將預收費用返還,除非外勞中途解約就需按比例返還服務費。
由於勞委會訴願會、
外勞來源國與人權團體等建議,應有服務才能收費,若是還未有服務就先向外勞收費,這是不合理制度,甚至有部分案件因有預收服務費,導致無法釐清仲介有無超收費用與超收費用的數額,因此極力要求修法。
新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34起正式實施,其時間點不是依服務契約簽訂時間或是入境時間來認定,而是以「收費時間」來認定。
 3/3預收3個月服務費按當時法令收不算超收
勞委會表示,外勞仲介公司34以後仍預收服務費,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規定,處外勞仲介公司超收金額10倍至20倍罰鍰;另外,34之前外勞仲介外勞簽訂契約得預收費用一事,因法令變更,契約與法令牴觸無效,所以外勞仲介應與外勞重新訂約。
至於有
外勞仲介提出,若是31收取345月仲介服務費是否有違法?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蔡孟良指出,取消預收是自34起實施,因此之前行為是按照當時法令所規定,就不算違法超收,並不需要返還費用,但是若是外勞中途離境,或是外勞主動要求將預收金額返還,外勞仲介就應按比例返還費用。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榮譽理事長陳小娟表示,勞委會取消預收3個月仲介服務費,造成業者經營上更累、更困難,花費的時間、成本更多,有時前往收費還不一定遇到
外勞,該費用就只能延遲收取,甚至外勞就離境收不到費用。
前北市就服公會理事長歐朱曜也表示,
外勞仲介業者的人力成本大增,以前1年收取4次,現在是每個月都要收費,有部分外勞願意自行匯款,但是大部分外勞還是要外勞仲介親自收費,尤其是家庭類外勞
業者經營運作更顯困難  雇主反彈侵犯家庭隱私
外勞仲介業者表示,工廠的外勞每個月收費比較沒問題,家庭類外勞就較困難,部分雇主會很生氣外勞仲介每個月派人來收費與訪談,認為家庭隱私被受到侵犯,雇主與外勞相處很和諧並不需外勞仲介每個月輔導。
不過,也有
外勞仲介不受取消預收制度影響,台北市就服公會常務理事陳竹勝就表示,他所經營的公司長久以來就是「後收」,他的做法是工廠的外勞就與銀行合作,雇主將薪資匯到廠勞帳戶後,當天晚上銀行會將服務費轉帳給外勞仲介,至於家庭類外勞則是與銀行配合,一次給予336張匯款單,每個月由外勞到居住處附近配合的便利超商繳費,當然與銀行配合需付手續費,每筆約20元,由外勞仲介自行吸收。
陳竹勝說,他也遇過
外勞不願支付仲介服務費,雖然勞委會說可以由民事訴訟管道取回,他認為這是不食人間煙火才說的出口,通常都是變成呆帳,並不會特地去打官司,尤其部分外勞都離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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