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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安費帳單地址變更 雇主應主動通知
 
  就安費帳單地址變更 雇主應主動通知遲繳就安費 將罰未繳金額之一倍滯納金近來時有雇主因搬家或遷離原留住所,未向勞委會職訓局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導致雇主未收到繳費單因而遲繳就安費;職訓局強調,雇主搬家等應主動通知,雇主若未依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最高將罰未繳就業安定費1倍之滯納金。職訓局提醒,雇主如因出國、搬遷、租賃或買賣等原因,未居住在原帳單地址時,請儘速向該局辦理變更帳單地址,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明確指定有效的帳單地址,以避免逾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也可免於遭罰滯納金。職訓局指出,為維雇主權益及解決類似情事,除安排專人辦理退還郵件,同時還透過電話方式通知雇主辦理變更地址;對於欲辦理變更帳單地址者,請檢具雇主新式身分證正、反影本,並填寫欲變更的地址,簽名蓋章後郵寄至本局申請,或傳真至該局02-85901221辦理(傳真後請即電02-85901180~1確認),並請於傳真3天後,電洽02-85902370確認是否完成變更。不過,職訓局強調,為免衍生爭議,帳單寄送地址不受理郵政信箱之變更申請,請雇主注意。根據就服法第55條第4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的1%做為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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