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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善盡受任事務處分 96年起逐年略增
 
 

未善盡受任事務處分 96年起逐年略增

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經認定仲介有未善盡受委任事務時,將依違反該法第40條第15款,處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據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統計,歷年處分仲介違反就業服務法,以這項條文最多,自91年至98年間,總計處分155件,雖然目前處分件數已較91年減少近三分之二,但自96年起歷年處分件數卻有緩步增加。勞工局強調,就服法第40條第15款均為雇主違法時合併處分,提醒仲介留意,以免受罰。

 勞工局外勞服務科長黃秀梅表示,對於仲介機構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5款,第一次採最低罰,即新台幣6萬元處分,第二次的罰鍰則調高至10萬元至12萬元。她表示,第二次違反的罰鍰,實務上仍需視情節斟酌,但一般而言較少發生仲介受第二次的處分。

黃秀梅指出,該法第69條規定,仲介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或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主管機關得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同時第70條針對一年內受停業處分兩次以上,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除受罰鍰處分外,對於仲介的衝擊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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