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307-「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1124003786.pdf 1.外國人返國休假後,因各人因素未依預定日期返台工作,應是雙方有無合意終止聘僱關係,如有合意終止時,以合意日期為廢止聘僱許可。
2.至雙方無合意,且外國人未依預定日期返台,因外國人涉及無正當理由曠職3日,雇主應舉證移工構成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懲戒解雇要件,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日起終止聘僱關係。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家事類外國人,依 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終止,並由本部據以廢止聘僱許可。
3.外國人自行購買機票返國,為避免影響雇主後續聘僱外國人權益,爰循前開外國人返鄉未歸處理原則辦理,由雇主舉證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
4.雇主須檢附外國人逾其未歸證明文件:差勤紀錄、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開具外國人未入境證明文件、終止勞動契約日期之主張(如說明函、切結書)或職災退保紀錄等證明資料,並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51離境備查),出國原因欄位勾選「返鄉未歸(HEP)」代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家事類外國人,依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終止。
5. 以外國人曠職或職災退保申報日取較前之日期,據以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因係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得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重新申請聘僱其他外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