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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遣返外勞 反映薪資遭原雇主扣留 仍應遵守全
 
 

 

待遣返外勞 反映薪資遭原雇主扣留 仍應遵守全額給付原則違法得處罰鍰,部分外勞反映,薪資及護照等個人證件遭原雇主扣留,無法領回。而依據目前法令規定,除外國人應負擔的勞、健保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取的金額,以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薪資逕予扣除的金額外,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違反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將視違法情節,要求限期改善,或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分。 對於雇主是否依規定結清薪資,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說明,將請雇主提出相關單據,如外勞逃逸造成雇主損失,亦不得以損害賠償,做為扣留薪資的理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去年針對受遣返的外勞辦理問卷調查時發現,部份反映在台工作期間的薪資存放於銀行,或工作薪資遭原雇主扣款等情事,造成外勞投訴。勞委會日前發函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除加強法令宣導外,各地方政府亦得就其權責,裁量處分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外勞薪資明細表,應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總額、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除以上項目以外,薪資應全額給付,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各地勞工局得令其限期給付。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許多逃逸外勞被查獲,在等待遣返期間,向該局反映雇主仍有積欠薪資,雖然大部分雇主在勞工局要求之下,都願意配合結清尚未給付的部份,但仍有少數雇主已遺失相關單據,或以損害賠償為由,拒絕給付。 事業單位多半以銀行轉帳,做為薪資給付的依據,而勞工局受理此類案件,也將依轉帳明細,釐清給付內容;而家庭類外勞則以薪資簽收單,了解雇主是否依規定給付薪資。 據了解,雇主不願配合結清薪資時,各地方政府有權就其違反規定部份處分,且過去也有處分的案例,將以違反雇聘辦法第43條,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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