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布期間:2010/1/26~2011/1/26
移民新生兒:阿公阿媽來看我
爾來,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立功陸續拜會各縣市首長,除洽談移民輔導合作與人口販運防制工作外,並親自與各地NGO團體舉辦座談會,會中外配團體反應「外籍配偶父母來台照顧生產子女,常有逾期停留情事,請求放寬停留期限。」嗣經該署於日前邀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研商「外籍配偶申請父母來台照料生產子女停留延期案」,同意放寬外籍配偶父母來台照顧生產子女停留期限。 外籍配偶父母來台,我駐外館處原則發給30日或60日不可延期簽證。如申請人提供其在台子女預產期證明文件,我駐外館處可發給60日可延期簽證(經延期可在台停留180日)。簽證核發處理原則如下: 一、在台外籍配偶未懷孕,駐外館處發給停留期限60日不可延期簽證。 二、在台外籍配偶懷孕,申請簽證附有預產期證明文件時,駐外館處得發給停留
期限60日可延期簽證。 三、駐外館處依本案發給簽證時,得限制在台外籍配偶父母每年在台停留不得逾
180日。 四、在台外籍配偶父母前有違規不良紀錄時,駐外館處得酌情不予核發或限縮簽
證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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