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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白領外勞 勞委會增訂雇主資格 白領外勞申
 
 

 

聘僱白領外勞 勞委會增訂雇主資格 白領外勞申請工作需3年內無違法事由新修正白領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即日實施,為因應公司法修正,增列雇主聘僱白領外勞資格需具備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之營業額達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或設立未滿1年公司,實收資本額或國內營運資金應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勞委會129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除第15條規定,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7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2.5倍,訂於民國104129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於99129發佈日施行。另外比照藍領外國人規定規範白領外國人,外國人在申請日前3年內,不得有下列情況,否則其工作將不予許可,包括未經許可從事工作、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或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等違法行為。為因應公司法修正,廢除最低資本額限制,修正第39條規定,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具備條件包括,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之營業額達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1年以上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至於設立未滿1年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國內營運資金應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針對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履約工作之履約天數計算方式,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4條範圍內之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0日以下者,外國人資格不受第5條之限制。但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者,外國人仍應符合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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