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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委員會通過取消預收仲介費
 
 

勞委會委員會通過取消預收仲介費
針對35萬餘外勞繳交服務費方式,目前仲介對外勞服務可預收最多3個月服務費,為落實有服務始有收費,勞委會委員會今天通過取消預收仲介費制度,仲介有服務後隔月才能向外勞收取上個月的服務費;該草案最快2月中旬公告實施。
由於訴願會與外勞來源國等建議,應有服務才能收費,現在是還未有服務就先向外勞收費,這是不合理制度,甚至有部分案件因有預收服務費,導致無法釐清仲介有無超收費用與超收費用的數額。
雖然仲介公會等業者有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民間服務為保障履約責任,簽訂合約時會先收取訂金或預收1年期間的服務費,包括,人壽保險業、電信業者預付卡、停車位出租、仲介公司銀行保證書手續費等,因此建議維持原條文。
勞委會仍維持修法初衷強調,有服務始有收費,為避免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向外國人預先收取服務費,造成外國人負擔,又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如因故解散,預先收取之服務費用無法退還外國人,將造成外國人權益嚴重受損,所以規範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不得預先收取服務費。
勞委會委員會128通過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草案,其內容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之金額,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百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百元,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2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百元。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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