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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法加強管控新設立仲介公司規定
 
 

勞委會修法加強管控新設立仲介公司規定
勞委會修法加強管控新設立仲介公司規定,機構或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曾因非法媒介等事由,有受罰鍰處分、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是法院判決有罪者,將無法新設立仲介公司;另外修法明確規範新設立仲介因未接受評鑑或是仲介公司拒不接受評鑑,抑或評鑑成績為C級等情況,不得申請設立分公司。
勞委會委員會128通過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9條草案。這次修法重點包括,避免業者違法卻能繼續營業,以維護求職人、雇主或受聘僱外國人之權益,新增機構曾有違反就服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或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受罰鍰或罰金處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之規定。
針對新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未曾接受評鑑而無評鑑成績,無從知其服務品質,還有分支機構評鑑成績為C級者,顯示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營運之監督管理不佳,為避免劣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廣設分支機構恐損及雇主、求職人或外國人之權益,因此增列「未曾接受評鑑而無評鑑成績」及「分支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C級」者,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不予許可之規定。
至於規避或妨礙評鑑者也增列納入,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之規定,以期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配合主管機關評鑑之進行,避免業者於評鑑進行時有規避或妨礙評鑑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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