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項目標準修正發布 外勞服務費即起不得預收
同業必須立刻因應配合 著手修改收費明細及辦法
勞委會於99年3月2日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重點在於第六條第三項[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換句話說,以往可以向外勞一次預收三個月服務費的規定,已成過往雲煙,99年3月2日開始,外勞服務費只能按月後收。
必須注意的是,本修正標準第八條記載[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所以同業並無緩衝因應時間,必須即日起著手配合實施,包含提供更新版薪資表、變更收費辦法、存取服務記錄等…一樣不可少,以免受罰。
其他如[外勞委任服務契約]中對於終止服務後預收服務費退費辦法的記載,或是其他任何有關預收外勞服務費的記載及辦法也必須同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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