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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週期修正 3個月至少服務1次
 
 

服務週期修正 3個月至少服務1
勞委會31修正發佈「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含英、越、印、泰譯文)及中文版本「雇主委任招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外國人契約」之契約範本,供雇主、外國人及跨國人力仲介機構參考使用。
勞委會說明,現行就服法相關規定,私立就服機構必須與雇主及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同時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亦將簽訂書面契約列入品質管理評鑑指標之一,因此契約範本使用已納入99年度仲介評鑑指標配分中,由於契約範本剛發佈,為建立緩衝期,勞委會將在99年度仲介評鑑要點與指標公告中另訂業者啟用時間。
這次修正重點,仲介對雇主或外勞(外籍勞工、看護工、幫傭等)的服務週期可以雙方約定,放寬為1個月、2個月或是3個月至少電話聯繫或訪視1次以上,需對外勞(外籍勞工、看護工、幫傭等)提供翻譯、諮詢服務、協助排解工作壓力與生活適應及管理等。
另在對雇主契約範本明訂,雇主委託仲介代辦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需支付登記費、介紹費、服務費,與其他因雇主委任仲介代辦聘僱外國人所應支付費用包括登報費、文件驗證費與其他規費。
其餘契約範本內容重點包括,約定仲介公司應收費、應退費之項目及時間,並得選擇以現金、轉帳、支票或其他等方式辦理;契約雙方應依契約履行事項及約定仲介公司應辦理之法定就業服務業務事項及協助辦理事宜;契約雙方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仲介公司對於雇主及外國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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