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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供報表 地方政府將落實裁罰
 
 

逾期提供報表 地方政府將落實裁罰

                 部份地區不再給予改善期罰鍰6萬起

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填寫各項報表,並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提交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過去對於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各地勞工局普遍都會發函通知,要求於限期內補正,仍未提供者才會處分。為落實管理,勞委會日前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依法辦理」,甚至南部地區已有縣市政府,今年第一季已開出9件處份通知。呼籲仲介業者依法辦理。

仲介認為罰鍰金額過重  勞工局:業者應已知曉

對於各地未來將依法處分私立就服機構未填報各項報表,據了解,已陸續有仲介業者接到勞工局的裁罰通知。有仲介業者表示,違反這項規定者,罰鍰為新台幣6萬元起跳,對於業者是相當大的負擔。業者強調,相較於非法媒介、提供不實資料等違法情事,未依法提交報表單純僅為行政疏失,應給予改善空間,直接罰鍰處分實在太重,衍生的罰鍰亦有可能轉移至該業務的從業人員。

不過地方勞工局針對罰責過重的疑慮,認為這項規定已行之多年,仲介業者對於這項規定普遍均已了解,且就服法中並未明定有限期改善的空間,因此只能依法辦理。雖然部份地方政府表示仍將維持既有做法,保留裁罰的彈性,但各地標準不一,因此仲介業者仍應依法提報,避免衍生後續處分。

就服法第40條第11款規定,私立就服機構應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依規定詳實填寫,另外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中,明訂報表種類包括:一、求職、求才狀況表。二、從業人員名冊。三、就服人員異動申請表。四、外國人招募許可申請表。五、外國人聘僱許可申請表。六、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申請表。七、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表。八、外國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申請表。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報表。

另外,同辦法第30條中亦規定,私立就服機構應於每季終了10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1款者,依同法第67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往年實際受處分者不多  各縣市將陸續檢討做法

地方勞工局指出,過去發現仲介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均會發函促請於限期內補正,且普遍均有7天至14天的改善時間,相當充足,除非拒不提供,否則多數不會開罰,因此去年度實際處分的案件並不多。

縣市政府2月下旬陸續收到勞委會公文通知,要求依法辦理,雖然有部份地方政府現行仍維持既有做法,但南部地區已有縣市即日起取消通知,並已發出處份通知,至於裁罰與否,將視仲介業者的說明函而定,但尚無已裁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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