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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查核製造業聘僱外勞比率確保本勞就業權益
 
 

定期查核製造業聘僱外勞比率確保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勞委會為協助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之特定製程(3K)及特殊時程(3班)工作所面臨勞動力缺乏問題,於96年10月3常態開放3K產業申請聘僱外國人,並依產業特性分級核配外國人僱用比率,以銜接96101日前製造業所聘准之外國人配額。

又為使雇主維持聘僱本國勞工及外國人之比率,爰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及「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以下簡稱查核基準)明文規定,定期查核雇主同一勞保證號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逾僱用員工人數之20%,且該查核包含96101日前所核准之外國人,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由於勞委會96年10月3常態開放3K3班產業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規範目的已有所不同,故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已不再加權計算。雇主引進符合查核基準規定之申請案外國人滿3個月者,勞委會於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聘僱員工人數,以及外國人比率或人數是否超過20%上限規定。

而查核基準規定之申請案係指:

196年10月1修正發布本標準第13條及第14-1條規定(3K3班案)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工作滿3個月者。

2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並依97年2月27修正發布本準則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且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工作滿3個月者。

398年3月5修正發布本標準第16條規定(重新招募案)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工作滿3個月者。

另外,勞委會通知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間進行改善(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完成改善之雇主,將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因聘僱外國人超過規定比率,已顯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規定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情事,而涉嫌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者,應依本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作業電子報(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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