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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外勞 醫療費由政府先墊付
 
 

人口販運外勞 醫療費由政府先墊付

雇主及業者請注意,為保障外勞權益,人口販運防制法9861公告實施,遭受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於安置期間的醫療費用,如經司法警察機關親詢,或醫療院所認定,外勞的疾病與人口販運加害人有因果關係時,即應負擔醫療費用,將先由政府先行墊付,後續再由勞委會令加害人限期給付。
有關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安置期間罹患疾病,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7條規定,將由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民間團體,提供必要的醫療協助。而所需費用,於同法第18條中,亦明定由加害人負擔,如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勞委會日前發函內政部,釐清人口販運被害人的醫療費用責任。勞委會指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安置期間罹患疾病或受傷時,經醫師診斷需治療,勞委會或安置單位,即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協助,如因外勞無力支付醫療費,實務上將由主管機關先行墊付。
但勞委會也說明,被害人罹病與加害人有因果關係時,則該費用係屬有可歸責於加害人的事由,即有分擔義務;如無法認定,外勞疾病係由人口販運加害人造成,則依「補助辦理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補助。
至於認定的依據,勞委會表示,人口販運外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依法安置後,將由司法警察機關向外勞確認是否有醫療的需求,或安置期間罹疾時,由安置單位協助外勞就醫時,將由診斷的醫療院所認定該疾病與加害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並函送勞委會令加害人限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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