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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外籍看護(外籍監護工) 基本工資不限於17,280元 依實際正常工時等比增加 加班費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間歇性、監督性工作,得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範,惟具體勞動條件應由勞僱雙方協議,並報請各地勞工局後才可實施,但針對工資部份則未明確規範。不過事業單位需特別留意,基本工資17,280元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兩周84小時為基礎計算,實際工時超過8小時,則應按比例增加。 勞委會日前發函說明,針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2周84小時,其工資的計算方式進行說明。勞委會指出,雇主在參考勞基法所訂基準,且不損害勞工的健康及福祉下,得與勞工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得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範,如未經報備逕行實施,將依違反勞基法處分。 不過目前基本工資為每月新台幣17,280元,每小時為95元,係以法定正常工時為計算基礎,即每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換言之,勞工實際正常工作時數超過者,其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而非以每月17,280元為原則。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由於勞委會對於工資的計算方式提出說明,因此目前對於核備的申請件,都將提醒雇主留意薪資的計算原則。不過據了解,並非所有縣市都會要求將月薪、延長工時工資,要求納入核備內容。 各縣市受理雇主依勞基法第84條之1申請核備並未統一標準,而是依雇主所提出的勞動條件,全面審核是否有損害勞工權益的疑慮;由於是否同意核備係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裁量。過去亦有部份縣市建議勞委會統一認定,但並無共識。 一般而言,養護機構從事看護工作,即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對於間歇性、監視性工作的認定。台北縣現行審核核備申請時,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為限,延長工時一天不得超過4小時、且一個月不得超過100小時。如勞工為外籍勞工,核備文件應以中文、外勞母國文自雙語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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