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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停留延期申請須知
 
 

類別:外籍人士入出國

項目:外僑停留延期申請須知(編碼0908)

網頁修改日期:2010/4/1 下午 09:08:26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更新日期:9941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11

外僑停留延期申請須知

受理單位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

申請程序: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 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1

二、護照正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一)探親者:

1、被探親屬之戶口名簿、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

2、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二)研習國語文者:

 1、大學院校國語文中心之註冊證明

 2、出席紀錄(第一次延期者免附)。

(三)從事宗教活動:

 1、在華宗教團體出具1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

    文件。

 2、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

(四)從事巡迴表演活動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五)代訓之外籍員工: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六)應聘者及從事工商業務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

      明。

(七)因病無法依限離境者:醫院診斷證明。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注意事項:

(一)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或另附委託書。

(二)停留期間,均自入國翌日起算。

(三)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

      延期。

(四)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間。

      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180日。

(五)超過6個月或180日,因不可抗力其他重大事故

      須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

      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六)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

      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

      出國及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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