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外籍人士入出國
項目:外僑停留延期申請須知(編碼0908)
網頁修改日期:2010/4/1 下午 09:08:26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更新日期:99年4月1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11
外僑停留延期申請須知
受理單位: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
申請程序: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 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
二、護照正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一)探親者:
1、被探親屬之戶口名簿、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
2、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二)研習國語文者:
1、大學院校國語文中心之註冊證明
2、出席紀錄(第一次延期者免附)。
(三)從事宗教活動:
1、在華宗教團體出具1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
文件。
2、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
(四)從事巡迴表演活動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五)代訓之外籍員工: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六)應聘者及從事工商業務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
明。
(七)因病無法依限離境者:醫院診斷證明。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注意事項:
(一)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或另附委託書。
(二)停留期間,均自入國翌日起算。
(三)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
延期。
(四)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間。
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180日。
(五)超過6個月或180日,因不可抗力其他重大事故
須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
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六)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
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
出國及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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