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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5103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11802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95111起生效

 

中華民國9691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60507845號令修正發布第238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10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10512957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二、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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