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外籍勞工)未於3日內將健檢 可再延長3日
勞委會日前放寬外勞(外籍勞工)健檢相關規定,雇主未於3日內將健檢報告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可延長3日內辦理,避免因時間過於急迫造成雇主受處分。函報期限雖已放寬,但外勞來台後第6個月、第18個月、第30個月的定期健檢,仍維持前後30日內應辦理。台北縣政府勞工局提醒,仲介業者協助辦理時,應留意辦理健檢的時間係以天數計算,而非前後1個月;若因天數計算錯誤,將有違法之虞。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接續聘僱時,如正逢外勞應辦定期健檢的月份,且原雇主尚未辦理時,應由新雇主負責協助外勞辦理健檢。勞工局指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已逾應辦理的期限,尚未完成檢查者,新雇主應自接續聘僱日起7日內,安排受檢。
勞工局初步了解,外國人健檢相關規定雖行之多年,但仍有少數個案未按規定辦理。該局外勞查察組舉例,外勞於95年8月1日入境,96年2月1日入國滿6個月,應辦理第一次定期健檢,當日起算前後30日應至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健檢,即96年1月2日至3月3日應辦理,而非1月1日至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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