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話題
資源分享
學習交流平台
協會新聞
人資訊息
系列講座
專業課程
線上教育訓練
其他
 
 
 
 
  最新消息 資源分享 News
 
外勞(外籍勞工)未於3日內將健檢 可再延長3
 
 

外勞(外籍勞工)未於3日內將健檢 可再延長3 

 

勞委會日前放寬外勞(外籍勞工)健檢相關規定,雇主未於3日內將健檢報告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可延長3日內辦理,避免因時間過於急迫造成雇主受處分。函報期限雖已放寬,但外勞來台後第6個月、第18個月、第30個月的定期健檢,仍維持前後30日內應辦理。台北縣政府勞工局提醒,仲介業者協助辦理時,應留意辦理健檢的時間係以天數計算,而非前後1個月;若因天數計算錯誤,將有違法之虞。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接續聘僱時,如正逢外勞應辦定期健檢的月份,且原雇主尚未辦理時,應由新雇主負責協助外勞辦理健檢。勞工局指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已逾應辦理的期限,尚未完成檢查者,新雇主應自接續聘僱日起7日內,安排受檢。

 

勞工局初步了解,外國人健檢相關規定雖行之多年,但仍有少數個案未按規定辦理。該局外勞查察組舉例,外勞於9581入境,9621入國滿6個月,應辦理第一次定期健檢,當日起算前後30日應至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健檢,即961233應辦理,而非1131

 

 

 

回列表 / 上一則
 
無標題文件
   
   
 
 
無標題文件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協會 電話:(02)2708-0838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37號9樓之18
傳真:(02)2754-2488 Mail:espas149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