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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許可前原雇主仍應繳付就安費
 
 

廢止許可前原雇主仍應繳付就安費

      勞委會發函說明非以通報逃逸日起算

外勞逃逸依法通報後,是否聘僱關係即中止,因此不須支付就業安定費。因現行就業服務法並未就該部份明確制定,勞委會說明,外勞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即日起聘僱關係才算終止,雇主不須再繳交就業安定費。換言之,雇主通報外勞逃逸,或是以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新、舊雇主的責任,應以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認定為依據,以釐清雙方給付就安費的責任。部份雇主對於聘僱關係何時終止的認定不甚暸解,因此在通報逃逸後,對於是否仍應給付就安費產生疑義,地方政府因而發函詢問勞委會統一說明。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過去經常有雇主,以通報外勞逃逸時,即認定聘僱關係即日起終止;或接續聘僱證明開立前,原雇主仍負有生活照顧管理的責任,不可以聘僱關係終止為由拒絕。勞委會指出,依就服法第55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同條第3款亦明訂,「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因此就安費應以廢止聘僱許可之日,做為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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