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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外籍製造工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吊掛等
 
 

再次重申雇主不得指派外籍製造工從事許可以外之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吊掛等技術性工作

針對近日公會及廠商向勞委會反應,希望能放寬外籍製造工不得操作堆高機之令釋,勞委會表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操作堆高機、起重機、天車或吊掛等工作確屬技術性工作,惟外籍製造工之工作內容僅能從事體力工作,不得從事技術性之操作工作。

另考量近期發生事業單位因受全球性經濟不景氣影響導致業務量減少,致使事業單位面臨關廠歇業或業務緊縮情事,造成本國勞工失業率遽然攀升,倘外籍製造工繼續於工廠內從事固定起重機等技術性操作工作,恐將影響本國人從事該等工作類別之就業機會。

勞委會表示,為回歸法律規範目的,且避免影響本國人從事該等操作工作之就業機會,爰自98430日後入境或取得證照之外籍製造工,均不得再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操作工作。惟考量雇主已投入訓練外籍勞工取得堆高機或

起重機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之成本,勞委會同時放寬於98430日前已入境且取得證照之外籍製造工,得繼續於勞委會許可之工作地點繼續從事堆高機等操作工作至聘僱許可期間(含展延之許可工作期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止為止。雇主如指派未具操作堆高機等證照之外籍勞工從事操作該等設備之工作,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委會另於98723日公告「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其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並規劃逐步公告上述涉及技術性操作之訓練職類,其測驗方式應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以提升該等勞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職災預防知識與技能,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勞委會仍請製造業雇主指派本國勞工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操作工作為宜。

勞委會99115101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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