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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98年處分案 以雇主非法僱用最多
 
 

桃園縣98年處分案 以雇主非法僱用最多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98年針對轄內雇主、外勞,以及仲介業者執行查察,以及民眾檢舉等,總計有23,000餘件,居各縣市之首,其中發現仍以雇主違法受處分的案件居多。勞動處表示,雇主違法以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最多,即「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總計有16家事業單位、72件自然人受處分。
而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者,即「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位居處分案的第二位,總計有3家事業單位、38件自然人受處分。另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遭裁罰,則多以同法第40條第15款,未善盡受委任事務,致雇主違法為最多,98年有7件受處分。
97年違法處分案件數相較,勞動處表示,去年處分的情形已明顯減少,以雇主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而言,97年的處分案為29家事業單位、135件自然人,顯見雇主對於法令規定已有初步了解,造成今年受處分者大幅減少。
桃園縣外勞人數位居各縣市第一,並以從事製造業工作者居多,勞動處表示,部份雇主不符外勞申請資格,或因趕工需求,轉而聘僱非法的逃逸外勞,因此就服法第57條第1項的處分,歷年來均為處分最多的項目。
針對前述違法事項,依同法第63條,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且應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勞動處說明,罰鍰金額將依違法事由裁量,原則上涉及人數5人以下,罰鍰15萬元;6人至9人,罰鍰30萬元;10人至12人,罰鍰45萬元;13人至15人,罰鍰60萬元;超過者則採最高罰鍰金額75萬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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