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的統一發票,是否有幾種情形不可以領獎
轉貼【台灣法律網】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消費者持有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有下列情形,就算發票號碼與開獎的號碼相同,仍是不能領獎的: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零稅率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北區國稅局呼籲,買受人消費索取統一發票時,應注意統一發票記載是否正確並妥善保存統一發票收執聯,以免因疏忽而失去中大獎之機會。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